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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二、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從事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並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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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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