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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格式十一 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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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訓練單位辦理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之教育訓練,應將包括訓練教材、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三年。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對外招訓之訓練單位,於辦理前項教育訓練時,應依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
第十八條
教育訓練者,應於其結業證書(格式十一)背面
記錄
或發給在職教育訓練紀錄(格式十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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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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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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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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