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應使鍋爐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 一、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動態。 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 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 五、每日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之機能一次以上。 六、確保鍋爐水質,適時化驗鍋爐用水,並適當實施沖放鍋爐水,防止鍋爐水之濃縮。 七、保持給水裝置機能正常。 八、檢點及適當調整低水位燃燒遮斷裝置、火焰檢出裝置及其他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機能正常。 九、發現鍋爐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 置有鍋爐作業主管者,雇主應使其指揮、監督操作人員實施前項規定。
- 第一項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