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鍋爐,分為下列二種: 一、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器與節煤器。 二、熱水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 條明確定義了鍋爐的兩種類型,分別是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蒸汽鍋爐是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器與節煤器。熱水鍋爐則是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 與此相關的範例在上述的案例中,涉及鍋爐設備檢查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和第 32 條,以及刑法第 173 條第 2 項和第 二十七條等多項法規,包括一起涉及鍋爐使用不當所導致的意外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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