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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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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或其燃燒室、煙道之內部,從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鍋爐、燃燒室或煙道適當冷卻。 二、實施鍋爐、燃燒室或煙道內部之通風換氣。 三、鍋爐、燃燒室或煙道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四、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五、置監視人員隨時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危害防止、通報、緊急應變及搶救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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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3 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或其燃燒室、煙道之內部,從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