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勞工進入壓力容器內部,從事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壓力容器適當冷卻。 二、實施壓力容器內部之通風換氣。 三、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四、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五、置監視人員隨時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危害防止、通報、緊急應變及搶救等必要措施。
從上述法規可以看出,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1條針對勞工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具體來說,雇主在勞工從事壓力容器的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該將壓力容器適當冷卻,實施內部通風換氣,使用適當的電線和電燈設備,隔絕與其他鍋爐或壓力容器的連通,以及設置監視人員隨時保持連絡以應對可能的災害情況。 具體參考資料可以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起訴書誤載為第五款)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找到相關例子,這些資料可以幫助理解該法規的適用情況和執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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