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2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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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在工作場所儲存了易燃性物料,雇主必須要做一些安全措施。首先,要有遮蔽物來防止太陽直接照射,這樣可以減少易燃物料受熱而引發火災的風險。其次,要把儲存區隔離出來,並在周圍設置禁止煙火的警告標誌,這樣可以防止火源的產生。最後,要備有適當的滅火器材,以防萬一發生火災時能夠及時撲滅火勢。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工廠需要儲存大量的油漆、溶劑等易燃性物料,那麼工廠的負責人就必須要按照這個法規的要求,設置遮蔽物、隔離儲存區、設置警告標誌,並備有滅火器材,以確保工廠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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