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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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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應在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防止擺動,作業人員在其轉區內時,應以穩定索繫於構架尾端,使之穩定。 二、吊運之鋼材,應於卸放前,檢視其確實捆妥或繫固於安定之位置,再卸離吊掛用具。 三、安放鋼構時,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支撐。 四、設置鋼構時,其各部尺寸、位置均須測定,且妥為校正,並用臨時支撐或螺栓等使其充分固定,再行熔接或鉚接。 五、鋼梁於最後安裝吊索鬆放前,鋼梁二端腹鈑之接頭處,應有二個以上之螺栓裝妥或採其他設施固定之。 六、中空格柵構件於鋼構未熔接或鉚接牢固前,不得置於該鋼構上。 七、鋼構組配進行中,柱子尚未於二個以上之方向與其他構架組配牢固前,應使用格柵當場栓接,或採其他設施,以抵抗橫向力,維持構架之穩定。 八、使用十二公尺以上長跨度格柵梁或桁架時,於鬆放吊索前,應安裝臨時構件,以維持橫向之穩定。 九、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從事組配作業,其未使用自動脫鈎裝置者,應設置施工架等設施,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及協助鬆脫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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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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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8 條規定:「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