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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投擲之方式運送任何物料。但採取下列安全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劃定充分適當之滑槽承受飛落物料區域,設置能阻擋飛落物落地彈跳之圍屏,並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設置警示線。 二、設置專責監視人員於地面全時監視,嚴禁人員進入警示線之區域內,停止投擲作業,不得使勞工進入。
  2. 前項作業遇強風大雨,致物料有飛落偏離警示線區域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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