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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4 條

  1. 1.雇主對於坡度小於十五度之勞工作業區域,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或其他有墜落之虞之地點超過二公尺時,得設置警示線、管制通行區,代替護欄、護蓋或安全網之設置。
  2. 2.設置前項之警示線、管制通行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示線應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二公尺以上。 二、每隔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二分之一高度處,設置黃色或紅色之警示繩、帶,其最小張力強度至少二百二十五公斤以上。 三、作業進行中,應禁止作業勞工跨越警示線。 四、管制通行區之設置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僅供作業相關勞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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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4條規定了對於勞工作業區域距離開口部分超過二公尺時的安全要求,包括警示線、管制通行區的設置規定。例如,警示線應距離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並需設置黃色或紅色之警示繩、帶,禁止作業進行中的勞工跨越警示線等。 根據上述法規對於勞工的工作區域的安全要求,例如在坡度小於十五度的地方,人不能夠忽略的是防護措施。对于工作场所的梁、屋顶、地窨口、悬臺、控制室、工作台等处,应当设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在此情境下,如果雇主未能依法設置護欄、圍欄等防護措施,就可能會導致勞工墮落造成職業災害,雇主將因此而受到法律追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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