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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7534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CNS 7535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 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不得再使用。 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以供勞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拆?者,不在此限。 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錨錠點間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 L=4(H-3), 其中H≧3.8,且L≦10 L:母索錨錠點之間距(單位:公尺) H: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 (二)錨錠點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錨錠點間或母索錨錠點間之安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 (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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