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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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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9條的規定,雇主在進行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的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時,應該設置適當的施工架。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高處進行營造作業時能夠提供足夠的支撐和安全保護。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雇主對於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的危害,應提供符合標準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這也包括了營造作業中的安全設施。在上述案例中,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9條的情況下,雇主未提供適當的施工架,進行了高處營造作業,導致職業災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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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9 條規定:「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