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1 條
- 1.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 2.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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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1條第1項的釋義如下: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1條第1項,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負責以下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沒有進行檢點,發現了懸臂式施工架使用的材料有破損,但沒有立即汰換掉不良品,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1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1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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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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