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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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用搬運機械從事隧道、坑道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決定運行路線、進出交會地點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 二、應指派指揮人員,從事指揮作業。 三、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安全照明。 四、搬運機械應加裝防撞擋板等安全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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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88 條,雇主在使用搬運機械從事隧道、坑道作業時,有以下規定: 一、事前需確定運行路線、進出交會地點及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的方法,並告知勞工。 二、應指派指揮人員,從事指揮作業。 三、作業場所應有適當的安全照明。 四、搬運機械應加裝防撞擋板等安全防護設施。 這一條法規保障了在隧道、坑道作業中工人的安全,並確保機械作業的運行路線和方法被提前確定和告知。以上資料摘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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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