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乙類物質,將乙類物質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根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13條,雇主在使勞工處置、使用乙類物質時,必須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職業災害的發生,保障勞工的健康與安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化工廠使用了乙類物質進行生產作業,根據這項法規,該公司應當在生產作業的場所設置可密閉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者使用包圍型氣罩等局部排氣裝置,以有效防止有害物質對勞工造成危害。這樣的做法符合法律要求,能夠更好地保護勞工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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