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7條,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應設置適當的溫度、壓力、流量等發生異常的自動警報裝置。如果設置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應置監視人從事監視工作。這些規定旨在防止化學物質在製造、處置或使用過程中發生異常反應造成危害。 與上述條文相關的案例是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二條,要求雇主應定期測定有機溶劑濃度,並保存三年。有關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南區檢查所對原告公司實施有機溶劑作業檢查,發現原告違反相關規定的案例即符合此條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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