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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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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置適當之溫度、壓力、流量等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
  2. 2.雇主對設置前項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應置監視人於設備之運轉中從事監視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7條,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應設置適當的溫度、壓力、流量等發生異常的自動警報裝置。如果設置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應置監視人從事監視工作。這些規定旨在防止化學物質在製造、處置或使用過程中發生異常反應造成危害。 與上述條文相關的案例是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二條,要求雇主應定期測定有機溶劑濃度,並保存三年。有關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南區檢查所對原告公司實施有機溶劑作業檢查,發現原告違反相關規定的案例即符合此條文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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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27 條規定:「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