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規是針對從事鉛作業的事業所制定的。所謂鉛作業,指的是從事以下幾種作業:一、鉛的冶煉、精煉過程中的焙燒、燒結、熔融或處理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作業;二、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的銅或鋅的冶煉、精煉過程中,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等作業;三、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的製造、修理或解體過程中,從事鉛、鉛混存物等的熔融、鑄造、研磨、軋碎、製粉、混合、篩選、捏合、充填、乾燥、加工、組配、熔接、熔斷、切斷、搬運或將粉狀的鉛、鉛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等作業。其他還有十五項作業,包括使用含鉛化合物的釉藥從事施釉或該施釉物之烘燒作業、使用含鉛化合物的繪料從事繪畫或該繪畫物之烘燒作業等等。如果從事這些作業,就必須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以預防鉛中毒的發生。 範例:某家鉛蓄電池製造廠從事鉛的熔融、鑄造、研磨、軋碎、製粉、混合、篩選、捏合、充填、乾燥、加工、組配、熔接、熔斷、切斷、搬運等作業。為了遵守鉛中毒預防規則,該廠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例如提供足夠的通風設備、穿戴防護裝備、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等,以確保員工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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