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28 條
- 1.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但無累積鉛塵之虞者,不在此限。
- 2.雇主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排氣機或設置導管之開口部,應接近鉛塵發生源,務使污染空氣有效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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