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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34 條

  1. 1.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 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清除附著於勞工足部之鉛塵,並於入口設置清除鉛塵用毛刷或真空除塵機。 二、休息室之地面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洗者。
  2. 2.雇主應使勞工於進入休息室前,將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當清除。
  3. 3.前項規定,雇主應揭示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4. 4.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於鉛作業場所勞工無附著鉛塵之虞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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