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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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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水沖洗,或以真空除塵機、當溶液清潔作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該法條及相關法規的具體內容,無法提供答案。

  • 名詞
  • 名詞
  • 之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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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36 條規定:「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水沖洗,或以真空除塵機、適當溶液清潔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