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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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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發生下列事故致有發生四烷基鉛中毒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之情形下,亦得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一、因設備或換氣裝置故障致降低、失去效能。 二、四烷基鉛之漏洩或溢流。 三、作業場所被四烷基鉛或其蒸氣污染。
  2. 2.前項事故下之作業場所,在未確認四烷基鉛已完全清除,勞工無發生四烷基鉛中毒之虞前,不得使相關勞工進入該場所。但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四烷基鉛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員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是一個關於預防四烷基鉛中毒的法規。如果在工作中發生可能導致中毒的事故,雇主或負責人必須立即停止作業,讓勞工退到安全的地方。如果勞工覺得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脅,也可以自行停止作業並退到安全的地方,並立即向主管報告。可能導致中毒的事故包括設備或換氣裝置故障、四烷基鉛洩漏或溢流,以及作業場所被四烷基鉛污染。在這些事故發生後,直到確認四烷基鉛已完全清除之前,相關勞工不得進入該場所。但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四烷基鉛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員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不在此限。例如,如果在工廠中發生四烷基鉛洩漏,工人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退到安全的地方,並向主管報告。直到清除了四烷基鉛,工人才能再次進入該區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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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20 條規定:「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發生下列事故致有發生四烷基鉛中毒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