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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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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搬運或臨時儲存殘渣時,應使用不致使該殘渣漏洩或溢出且具有堅固覆蓋或栓塞之容器。 二、搬運或臨時儲存廢液時,應使用不致使該廢液漏洩或溢出之堅固容器。
  2. 2.雇主應供給前項作業之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對於以人工從事殘渣移入或排出容器作業勞工,並應供給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殘渣、廢液等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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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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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9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搬運或臨時儲存殘渣時,應使用不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