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根據缺氧症預防規則第 4 條,雇主在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對空氣中氧氣濃度進行測定,並且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參考資料來自裁判書或判決書,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雇主應有符合標準的安全衞生設備,並且對於勞工就業場所的安全衞生設備進行妥善規劃及採取必要措施。在具體案例中提及了雇主應提供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等必要防護設備,並且對於缺氧危險作業應進行必要的換氣措施,以保持空氣中的氧氣含量在安全水平以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