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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21 條

從事下列作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十年: 一、游離輻射。 二、粉塵。 三、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 四、聯苯胺與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及α-萘胺及其鹽類。 五、鈹及其化合物。 六、氯乙烯。 七、苯。 八、鉻酸與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 九、砷及其化合物。 十、鎳及其化合物。 十一、1,3-丁二烯。 十二、甲醛。 十三、銦及其化合物。 十四、石綿。 十五、鎘及其化合物。 十六、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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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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