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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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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下列作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十年: 一、游離輻射。 二、粉塵。 三、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 四、聯苯胺與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及α-萘胺及其鹽類。 五、鈹及其化合物。 六、氯乙烯。 七、苯。 八、鉻酸與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 九、砷及其化合物。 十、鎳及其化合物。 十一、1,3-丁二烯。 十二、甲醛。 十三、銦及其化合物。 十四、石綿。 十五、鎘及其化合物。 十六、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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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1 條規定:「從事下列作業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十年: 一、游離輻射。 二、粉塵。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