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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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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
  2. 2.前項檢查結果之紀錄保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十六條附表九、第十八條附表十一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二、第十六條附表十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0 條的規定,這部法規要求從事特定作業的勞工,必須保存其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三十年。這包括了很多不同類型的危害作業,例如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聯苯胺等等,而這些記錄需要保存至少三十年。參考資料為勞工安全衛生法,其規範了不同類型的特殊危害作業與檢查的內容,並且要求保存其檢查紀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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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0 條規定:「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前項檢查結果之紀錄保存,應依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