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20 條

  1. 1.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
  2. 2.前項檢查結果之紀錄保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十六條附表九、第十八條附表十一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二、第十六條附表十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0 條的規定,這部法規要求從事特定作業的勞工,必須保存其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三十年。這包括了很多不同類型的危害作業,例如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聯苯胺等等,而這些記錄需要保存至少三十年。參考資料為勞工安全衛生法,其規範了不同類型的特殊危害作業與檢查的內容,並且要求保存其檢查紀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