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23 條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管理、監督人員或相關人員及於各該場所從事其他作業之人員,有受健康危害之虞者,適用第十九條規定。但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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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3 條,雇主在勞工經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告知勞工醫師的建議、提供健康指導、變更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並彙整勞工的健康檢查紀錄。健康指導和評估應由相應的醫護人員進行,並應保障勞工的隱私權。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的義務。根據相關案例,原告在多次通知下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的胸部X光攝影檢查,符合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的條款,因此被告乃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科處罰鍰。 以上資料為最新法規與相關案例的相關內容,可作為釐清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3 條規定的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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