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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2 條

  1. 1.雇主對升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2. 2.雇主對前項之升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或吊鏈有無損傷。 三、導軌之狀況。 四、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者,為導索結頭部分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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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2條,雇主對升降機應實施定期檢查,包括每年整體檢查一次以及每月定期檢查。在每月的定期檢查中,需要檢查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是否有異常,鋼索或吊鏈是否有損傷,導軌的狀況,以及室外升降機的導索結頭部分是否有異常。 有關此法條的參考資料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雇主需要定期檢查升降機以確保其安全運作。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例子是,如果在定期檢查中發現了緊急停止裝置有異常,雇主就需要立即採取措斷,修復或更換有問題的部分,以確保升降機的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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