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二、蓋、凸緣、閥、旋塞等有無異常。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二、蓋、凸緣、閥、旋塞等有無異常。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