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同一車輛上固定二個以上之容器連成一體(以下簡稱集合容器。)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設可使容器相互間及集合容器與車輛間緊結之措施。 二、每一容器應設供氣體之輸出及輸入用閥(以下簡稱容器原閥)。 三、在灌裝管上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緊急洩壓閥。
根據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124條,當同一車輛上固定二個以上的容器連成一體時,應依下列規定進行: 一、應設可使容器相互間及集合容器與車輛間緊結之措施。這意味著在同一車輛上固定多個容器時,必須設置措施以使這些容器之間以及集合容器與車輛之間能夠相互緊密結合,以確保安全。 二、每一容器應設供氣體的輸出及輸入用閥。這指的是每個容器都必須設有供氣體的輸出及輸入用閥,以便進行氣體的輸入和輸出。 三、在灌裝管上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緊急洩壓閥。這表示在灌裝管上必須設置安全閥、壓力表和緊急洩壓閥,以確保在必要時能夠安全地釋放壓力。 參考資料: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內政部勞工檢查科,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24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中內政部勞工檢查科的相關法規,我們可以看到對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的要求和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在使用高壓氣體時的安全,確保相關設備和管道的合規和安全操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