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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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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2. 2.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
  3. 3.第一項所定溫度,對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指該氣體之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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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25 條規定:「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