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 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
- 第一項所定溫度,對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指該氣體之溫度。









第 一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31 第 二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第二種製造設備 §84 第 三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加氣站 §85 第 四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移動式製造設備 §88 第 五 節 乙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備 §95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123 第 二 節 非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142
第 一 節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154 第 二 節 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施 §176 第 三 節 可燃性氣體等消費設施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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