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前條規定熔接部以外之對頭熔接部,應以同一熔接方法及同一條件之每一熔接部,就其全長之百分之二十以上長度實施前條規定之放射線檢查。但設計上被認無須實施放射線檢查或僅自其外面承受壓力之熔接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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