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2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之製造安全規劃人員,輔導製造安全負責人規劃左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有關事項。 一、規劃訂定有關高壓氣體製造安全工作守則。 二、規劃安全教育計畫並予推展。 三、前二款規定外,有關製造安全之基本對策。 四、提供有關製造安全之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或承攬管理及發生災害或防範發生災害之措施基準之建議並實施指導等。 五、規劃防災訓練及推展。 六、發生災害時之災害原因調查及檢討防災對策。 七、蒐集有關製造高壓氣體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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