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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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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處理能力在一百萬立方公尺以上之液化石油氣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事務。
  2. 2.設置儲槽純供灌裝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單位,前項處理能力為二百萬立方公尺以上,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3. 3.擔任第一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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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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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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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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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27 條規定:「處理能力在一百萬立方公尺以上之液化石油氣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