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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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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於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其處理設備之每小時液化石油氣輸液量之合計量(以下簡稱輸液總量)在一百六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於該設備設置之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2. 2.前項輸液總量之計算,對氣體狀態之液化石油氣,應以容積十立方公尺換算為輸液量一立方公尺。
  3. 3.擔任第一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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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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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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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28 條規定:「前條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於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其處理設備之每小時液化石油氣輸液量之合計量(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