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2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選任之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應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與其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下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作業方法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檢點。 四、實施巡視與自動檢查。 五、對與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承攬管理及防止災害之發生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