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選任之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應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與其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下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作業方法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檢點。 四、實施巡視與自動檢查。 五、對與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承攬管理及防止災害之發生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應負責維持製造設備的安全、監視製造方法、實施檢點和巡視、提供建議以及在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另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六款的相關規定,雇主對於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含量之必要測定儀器或隨時可資使用此項儀器之措施。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原告在工作場所內從事模板拆除作業時,未採取適當換氣及實施作業環境測定等必要措施,導致職業災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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