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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2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或各分支消費事業單位,選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消費安全技術事項。
  2.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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