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2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供應液化石油氣之供應事業單位,應於供應開始之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擔任液化石油氣供應安全技術事項。
-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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