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壓氣體設備,除配管、泵、壓縮機之部分外,其基礎不得有不均勻沈陷致使該設備發生有害之變形;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之支柱(未置支柱之儲槽者為其底座。)應置於同一基礎,並緊密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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