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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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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供進行反應、分離、精煉、蒸餾等製程之高壓氣體設備,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以上者。)、儲槽(以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噸以上之儲槽。)、冷凝器(豎式圓胴型者,以胴部長度在五公尺以上者為限。)及承液器(以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者為限。)及支撐各該設備之支持構築物與基礎之結構,應能承受地震影響之耐震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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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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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46 條規定:「塔(供進行反應、分離、精煉、蒸餾等製程之高壓氣體設備,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