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製造設備,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必要之消防設備。
根據消防法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的處分。 在上述法規中,根據消防法第15條第2項所訂定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1條,家庭或營業用液化石油氣之灌氣或裝卸應符合特定標準,並在分裝場進行。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相關的規定和安全管理辦法,這些都是針對可燃氣體及氧氣之製造設備的使用安全性所訂定的規範。 例子:根據消防法第15條及其相關條文的規定,如果某公司的氣體製造設備未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並且儲存、處理及搬運過程未能符合相應的安全管理規定,則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可能會面臨相應的罰鍰和停業或停止使用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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