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場所應依其規模及製造設施之形態,在事業場所內設發生緊急災害時,可迅速聯絡之通報設備。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事業場所應考量其規模及製造設施的形態,在事業場所內設置發生緊急災害時可以迅速聯絡的通報設備。例如,當勞工在高壓氣體作業時,如果發生意外事故,事業場所便需要擁有具有高度可靠性的通報設備,以便及時通知緊急救援部門,保障勞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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