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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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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場所應依其規模及製造設施之形態,在事業場所內設發生緊急災害時,可迅速聯絡之通報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事業場所應考量其規模及製造設施的形態,在事業場所內設置發生緊急災害時可以迅速聯絡的通報設備。例如,當勞工在高壓氣體作業時,如果發生意外事故,事業場所便需要擁有具有高度可靠性的通報設備,以便及時通知緊急救援部門,保障勞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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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68 條規定:「事業場所應依其規模及製造設施之形態,在事業場所內設發生緊急災害時,可迅速聯絡之通報設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