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類液化石油氣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二、移動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三、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灌裝液化石油氣時,應距離處置煙火場所,多數人聚集場所或堆置有危險性物質場所五公尺以上。 (二)不得灌裝於固定在車輛之容器。 (三)前二款規定者外,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七款、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