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乙類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二、移動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後段、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三、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置或變更製造設備之工程終了時,非經以氧氣以外之氣體試運轉或以最高使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使用空氣時,應於事前排除冷媒設備中之可燃性氣體後實施者為限。)後,不得供製造作業使用。 (二)除前款規定外,並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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