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 2 條

  1.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
  2. 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