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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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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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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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