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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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