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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品市場查驗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產品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產品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產品之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樣式及張貼方式,與法令規定相符。 四、違規產品經通知限期改正,是否如期改正。 五、違規產品經通知限期回收,是否如期回收。 六、產品之資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經註銷廢止撤銷者,是否有違法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等情事。
  2.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市場查驗時,得通知受查驗者提供驗證合格證明、測試報告、技術文件、測試樣品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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