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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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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品市場查驗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產品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產品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產品之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樣式及張貼方式,與法令規定相符。 四、違規產品經通知限期改正,是否如期改正。 五、違規產品經通知限期回收,是否如期回收。 六、產品之資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經註銷廢止撤銷者,是否有違法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等情事。
  2. 2.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市場查驗時,得通知受查驗者提供驗證合格證明、測試報告、技術文件、測試樣品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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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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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產品市場查驗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產品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產品符合本法第八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