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1.產品市場查驗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產品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產品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產品之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樣式及張貼方式,與法令規定相符。 四、違規產品經通知限期改正,是否如期改正。 五、違規產品經通知限期回收,是否如期回收。 六、產品之資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經註銷、廢止或撤銷者,是否有違法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等情事。
- 2.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市場查驗時,得通知受查驗者提供驗證合格證明、測試報告、技術文件、測試樣品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