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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失能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2.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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