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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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津貼,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四千八百元。
- 2.前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五年內,合計以發給二十四個月為限。滿五年後,停止發給。
- 3.請領第一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五、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 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停止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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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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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