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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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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津貼,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四千八百元。
  2. 2.前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五年內,合計以發給二十四個月為限。滿五年後,停止發給。
  3. 3.請領第一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五、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4. 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停止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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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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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津貼,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四千八百元。前項職業訓練生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