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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
  2.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四、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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